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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明年1月1日起实施

时间:2020-12-05 04:35 来源: 作者: 点击:

  (河南经济报 记者 孔凡哲 见习记者 杨佳月)《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20年11月28日审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这标志着我省将有法可依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提供法制保障。12月3日,省发改委全文发布了该《条例》。

  《条例》分为总则、优化市场环境、优化政务环境、优化法治环境、优化宜居宜业环境、营商环境工作监督、法律责任、附则等八章九十条。

  《条例》围绕市场主体需求,聚焦转变政府职能,将近年来“放管服”改革中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上升为法规。指出,优化营商环境应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原则,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以审批最少、流程最优、体制最顺、机制最活、效率最高、服务最好为目标,优化市场环境,提升政务服务,强化法治保障,为各类市场主体营造安全稳定、统一开放、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便利快捷、可预期的良好营商环境。

  《条例》强调,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营商环境工作中不得加重企业负担;不得滥用职权懒政怠政;不得歧视民营企业;不得漠视企业诉求;不得收受企业财物;不得干预企业经营活动;不得违规插手经济纠纷;不得新官不理旧账。

  此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便利、畅通的渠道,受理有关营商环境的投诉和举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考核激励机制,按照规定可以对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同时,《条例》围绕建立健全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进行了制度设计,明确:各类市场主体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享有平等的市场准入权利。在国家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之外,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不得另行制定市场准入性质的负面清单,不得制定歧视非公有制市场主体的政策措施。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不得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外地市场主体到本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得限制外地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

  《条例》还明确: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营商环境工作中应当宣传落实相关政策、平等对待市场主体、主动提供高效服务、严格规范执法司法行为、组织推动经贸活动、诚信守法履约践诺、落实联系企业制度、听取企业意见、帮助企业排忧解难。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排水、污水处理、通信、邮政等公用企事业单位,应当公开服务范围、服务标准、服务流程、办理时限、资费标准等信息,推广提供线上咨询等服务。不得强迫市场主体接受不合理服务条件,不得收取不合理费用。

  根据《条例》,各级国家机关拖欠市场主体账款,市场主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强制执行。市场主体有权要求拖欠方对因拖欠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在优化宜居宜业环境方面,《条例》强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优化市场环境、政务环境、法治环境的同时,还应当加强生态环境、人文环境、城市环境建设,提升区域竞争力,营造良好的宜居、宜业的营商环境。

  值得关注的是,《条例》提出,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鼓励各类机构投资者和个人依法设立公司型、合伙型创业投资企业。

et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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